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各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我省正在按国家部署制定配套实施政策。为做好改革衔接工作,在改革启动前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临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发放,待遇标准包括:
1、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乘以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
2、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3、按吉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与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增加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
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我省改革正式启动后,应履行缴费义务,基本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改革政策重新计算,待遇多退少补。
联系人:吴文博 (0431)88690732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