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
2015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4.4%。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相关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各项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做好结算,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项业务转接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