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医保卡。
2、结婚证。
3、准生证。
4、围产期保健手册、育证明(再生育者需提供再生育证明)。
三、受理地点
省直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办公室)。
四、温馨提示
1、省直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联系电话: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88782752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88796724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84995222
吉林省人民医院 855954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 86988576
吉林省前卫医院 85162505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86199311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86177037
长春市妇产医院 82903601
2、生育待遇开通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符合省直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不承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填写《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