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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业务
发布时间:2016-05-20      点击数:

异地就医业务

一、业务范围

1、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9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2、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长期(9个月以上)居住的。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一份)。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就医地居民户口簿或就医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户口未迁移至就医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温馨提示

1、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请在所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内就医,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本地医保待遇封锁。,

2、异地就医新办9个月后,如需要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请填报《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一份)、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9号、10号窗口办理;临时回到参保地就医或取消异地业务的,请在有效期内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9号、10号窗口办理;如需变更居住地,请重新办理。

3、如需延长异地就医待遇,请在终止日期前填报《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一份),并携带异地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9号、10号窗口)办理延期手续。

4、如到长期异地终止日期,未在继续申请续批的,异地就医待遇自动终止,本地待遇自动生效。

5、当年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331日前到省医保局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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