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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系列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1      点击数: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7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8720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满足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发展需要,积极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规范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德才并重,按需聘用;分类管理,提升实效。

二、聘用类别与岗位职责

(一)兼职教授

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学科建设,为学校发展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为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帮助,协助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二)兼职授课教师

根据教学计划与教学要求,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聘用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和教学工作规范,身心健康。

(二)兼职教授

1.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国家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职务人员或高级公务员,或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的社会知名人士。

2.与拟聘单位在科研、教学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在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三)兼职授课教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我校退休教师。

2)院校层次或学科排名不低于我校,或个人学术水平获得业界认可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职或退休教师及科研人员,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国家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实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4)基础教育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并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5)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接受过系统的教学培训。特殊学科或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至博士。

2.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先进的教学理念,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满足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3.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聘用程序

(一)兼职教授

1.各单位从实际需要出发提出拟聘人选,教授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合作意向、潜在贡献进行评议。

2.各单位党政联席会对教授委员会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决议,就师德、政治、宗教等问题表态,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申报表》。

3.学校审批通过后,人事处制作聘书,聘用单位组织颁发。

(二)兼职授课教师

1.兼职授课教师的聘用须依据教学计划进行。各单位根据学期教学计划,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各单位教务委员会对应聘人的教学能力进行考察与审议,党政联席会就师德、政治、宗教等问题表态,确定拟聘人选。

2.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拟聘单位提交下一学期拟聘兼职授课教师聘用计划及个人简历(包括自然情况、教育及工作经历、职称证明、科研成果等),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同时,聘用单位填报本学期《东北师范大学兼职授课教师情况登记表》,由各单位教务委员会核定课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3.聘用单位组织拟聘人选签订劳务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待遇标准

1.兼职教师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工资津贴、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我校退休教职工不重复享受)。有流动编制费的单位,由学校与聘用单位共同承担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学校承担的部分从聘用单位可支配流动编制费额度中支出;无流动编制费单位,由聘用单位承担兼职教师的课时费。

2.学校承担的课时费,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课时数结算。标准如下: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300/课时;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240/课时;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150/课时;

4)其他不高于120/课时。

六、管理考核

1.兼职教授聘期一般3年。聘用单位在聘期内应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发挥兼职教授在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聘期结束后,聘用单位提交兼职教授聘期工作总结报告,作为续聘依据。

2.兼职授课教师聘期为1个学期。聘用单位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聘期结束时对其教学质量、效果进行考核,并报人事处备案。兼职授课教师应接受聘用单位的教学检查与监督。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七、其他

1.兼职教师如有违反师德表现等学校相关规定行为,聘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停止聘用。

2.本办法中的兼职教师不包括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聘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短期外籍兼职教师依照《东北师范大学短期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师外发〔20151号)管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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