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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探亲车船费报销
发布时间:2016-05-20      点击数:


【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1.报销条件及标准:
     ⑴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标准,下同)。
     ⑵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⑶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学校全额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70%+30%)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受理国内探亲车船费报销地点: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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