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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教授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6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教授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后合作教授是开展博士后培养的重要学术力量,各流动站要综合考察学科特点、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博士后合作教授。

二、认定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博士后培养事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能认真履行博士后合作教授岗位职责。

2.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即自首次聘任博士生导师后独立承担了全部培养过程),培养质量较好。

3.当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国家有关部门抽审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本人及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

4.未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的,原则上当年不能申请博士后合作教授。

5. 合作教授同期招收指导的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3人,合作教授自筹经费、或出资3万元//人以上配套招收的不计入同期人数。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属学科或相近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申请。

2.学院(部)审定。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审议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聘人员名单并提交党政联席会,确定最终名单。

3.公示。各学院(部)在本单位对博士后合作教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其他

1.各流动站每年6月向人事处报备当年博士后合作教授名单。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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